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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房征收中谁是共同居住人? | 至正开放麦

发表时间:2023-03-17 19:07:55 来源:上海二中法院

近年来,随着城市旧改的推进,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案件逐年上升。2022年上海二中院发布了此类案件的裁判要点,明确了一些争议问题的认定标准。公有居住房屋被征收后,谁能作为共同居住人分得征收补偿利益,是其中的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》上对共同居住人的概念是这么表述的:共同居住人,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,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,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(特殊情况除外),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。

可以看出要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:

1.有常住户口;

2.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;

3.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。

承租人李先生早年过世,妻子张女士携二子二女落户并居住。

大哥大明单身,1995年单位分配5平方米亭子间,因面积小用于出租,仍居住被征收房屋。

二哥小明婚后携妻子共同居住被征收房屋,小明妻子在娘家房屋拆迁,取得货币安置款后,将户籍迁入被征收房屋。

大芳婚后迁出户籍,并与公婆同住,后将公公承租的公房按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产权。

小芳婚后自购商品房居住,并迁出户籍。征收前三年以照顾母亲为由迁入户籍,实际上也经常回来照顾张女士,有时晚上还居住被征收房屋。

对照上述共同居住人的3个条件,谁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?

简单地说,认定共同居住人得先看户口,再看居住,最后看他处房屋情况。

首先,看户口。“常住户口”是指必须是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户籍,户籍在本市他处房屋内不符合要求。本案中,大芳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,首先排除在共同居住人之外。

其次,看居住。“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”是指:户籍在册人员,将户籍迁入被征收房屋后,未再迁出,直至征收时,且以被征收房屋为居住地,长期、连续、稳定居住生活一年以上。本案中,张女士、大明、小明夫妻,在户籍迁入后,均以被征收房屋为居住地,长期、连续、稳定居住生活一年以上。

需要注意的是,这种长期、连续、稳定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居住状态,必须以末次户籍迁入时起算。小芳虽然早年也长期居住被征收房屋,但其户籍迁出后再迁入时,已经自购商品房居住,其虽经常回家照顾母亲,有时也居住,但这一居住状态,只能属于临时居住,不能被认定为以被征收房屋为居住地的,长期、连续、稳定的居住。所以小芳不符合这一条件,无法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。

最后看他处房屋情况。“其他住房”主要是指福利性质的房屋,例如原承租的公房、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,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。“其他住房”应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,公房共同居住人在他处购买商品房不属于“他处有房”。“居住困难”主要是指,在其他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。其中法定最低标准的认定,一般以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“居住困难”的面积标准为依据。

大明和他的妻子虽然满足前两项条件,但大明曾分配过福利房屋,虽然5平方米按照现在的政策属于居住困难,但按照1995年受配房屋当时的政策,已经算是解困了,并不属于居住困难。

小明的妻子在娘家的公房拆迁中,作为安置人员享受过货币安置款,该货币安置款的实质是给安置人购房解决居住,所以小明妻属于本市有其他住房的人。

大明和小明的妻子两人均无法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。

如果大芳户籍仍留在被征收房屋,但其将公公承租的公有住房,按公房出售政策,购买了产权,也无法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。

小芳自购商品房本不属于他处有房,如果她的户籍没有迁出被征收房屋,就能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。

综上,本案中只有张女士和小明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居住人,分得征收补偿利益。

刘建颖

上海二中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

综合审判庭审判员

荣立上海法院2017年度、2020年度、2021年度、2022年度个人三等功。

责任编辑 | 郎振宇

视频 | 夏佳超 江之琪 冯雪琪

版面编辑 | 袁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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